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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國旗案吵翻 律師:橋上國旗可否比照雜物處理? 網友:我也覺得你”過時了”,可以把你一起廢了嗎

曾朝故宮南院獸首噴漆的男女陳儀庭、陳妙婷,和友人廖奕傑、許彤安前年10月28日凌晨破壞光復橋上的國旗,員警在橋下撿到15面國旗,網路巡邏發現陳妙婷在臉書上刊登拆旗訊息還附上影片,將4人送辦。台北地院依共同犯除去國旗罪判4人2至4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除廖外,其餘3人上訴。高院今審理,許彤安與律師和萬華分局員警爭論偵辦程序瑕疵,律師也詢問新工處人員在橋上設國旗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比照「雜物」來處理?

陳儀庭同年10月10日也破壞永和中正橋上的數十面國旗,檢方上訴,高等法院另一合議庭認為刑法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今天的合議庭審判長表示,為避免見解歧異,光復橋割旗案停止審判的可能性很大。

許彤安聲請傳時任萬華分局偵查佐的李孟峰、西園路派出所警員李竹萱、新工處員工鄭俊偉作證,許女詰問偵查隊在製作筆錄時未依照「問錄分離」原則,是否也是不正方法?她認為警方對法律不了解,不重視程序,筆錄無證據能力。李孟峰也數度回應被告的問題不精確,偵查隊囿於人力由他單獨問錄,被告事先也同意。被告與證人各執己見,審判長勸阻「不是來吵架的」。

女警李竹萱表示,當時是所長郭耀男指示她去撿拾橋下的國旗,國旗沾滿淤泥,而臉書影片也非她發現的,因貼文有寫下是影片中的6人所為,因此將情資通報給偵查隊,本案是偵查隊主辦,她僅提供相關證據。許彤安主張情資不是證據;陳儀庭也質疑女警不認識他們,也沒參加10月28日下午的記者會,如何得知他們臉書資訊?

受命法官則提示15面國旗,請女警確認是否就是當時她所撿拾的旗幟,並詢問如何確認。許彤安認為無從證明這15面國旗就是員警撿來的。

新工處員工鄭俊偉被詰問在橋梁設置國旗的法令依據、是否違反道交條例「在道路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規定,他證稱國旗是因國家慶典而懸掛,應不屬台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所稱的「廣告物」,他不知橋梁上的國旗是否違反道交條例,新工處也未提告。

許彤安在聽完證人證詞後表示,「原來中華民國國旗超越法律、法規,如果有人破壞,不管理由絕對適用刑法第160條,就算違憲也要判刑!」。

陳儀庭表示,刑法侮辱國旗罪不應是這時代還適用的法律,會這樣做是為了爭取言論自由。陳說,當年10月28日下午他在228公園焚燒國旗,後來被判拘役20日,已執行。

圖文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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