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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大老林光華收賄案 16度聲請解除境管 高院終點頭

只要有民進黨黨證 , 殺人放火都無罪?#法院果然是綠色的!


民進黨大老林光華,被控立委任內涉收中藥商賄款200萬,高院審理中遭限制出境4年,期間15次聲請解除境管,高院都依特偵組函文,認為有逃亡之虞駁回,日前16度聲請解除,高院認案件審理已8年,且無逃亡之虞的事證,終撤銷當年境管令,但高檢署不服已提抗告。

林光華曾任立委、新竹縣長、台灣省主席,是民進黨籍客家大老,被控在1998年立委任內修法護航中藥商免試取得調劑權,收受200萬,遭特偵組起訴,2014年9月高院更二審判他7年6月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目前仍在高院審理。

林在高院審理期間,自2013年8月至今年5月,15次以赴大陸及海外參加客家會議、殘障體育賽事、參加青島世界博覽會、祭祀公業赴大陸祭祖及修繕歷史建物「大公廟」、赴烏克蘭接受幹細胞治療糖尿病等理由,聲請解除境管,雖然理由五花八門,但都遭駁回。

高院是因2013年8月更二審時,特偵組函覆指情資顯示林有逃亡之虞,因此限制出境、出海迄今。

由於林聲請過於頻繁,去年多達6次、甚至1個月內聲請2次,高院疑慮不准他出境。林則不滿判刑最重的同案被告邱垂貞,判刑8年6月,卻可多次進出大陸,他一審曾判無罪,卻遭境管多年,不符比例原則。

上月林再以赴美參加「全球台灣客家懇親大會暨全球客家文化會議」為由,第16度聲請解除境管。高院認為特偵組已在年初廢除,其函文迄今已4年,難認定林有逃亡之虞的事證。另函詢檢方,也未再提供林逃亡之虞的資料,加上本案自台北地院2008年2月審理迄今超過8年,符合速審法規定。

高院認為,林在8年審理期間,都如期到庭,相關訴訟資料均已提出、證人也詰問完畢,除特偵組4年前函文,沒有其他事證佐證有逃亡之虞,裁定撤銷更二審的境管令。惟高檢署不服,認為林被判重罪,逃亡機率高,已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中國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10000305-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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