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巨路都不是故意的! 815大停電桃檢簽結
台電桃園大潭發電廠8月15日因中油公司天然氣供氣壓力下降,致6部機組跳機,造成全台多處停電一案,桃園地檢署21日表示,由於查無犯罪嫌疑或應負刑責之人,本案依法予以簽結。
檢方表示,本次事件肇因於以下三個主要因素:1.中油公司未將控制模式改為「現場控制」;2.巨路公司更換電源供應器時,造成「電力喪失18秒」;3.電力回復、控制器重啟後,電動閥預設值為「關閉」。綜合上述因素,造成中油公司天然氣供應中斷、台電公司供電異常、全台多處大停電之連鎖效應。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之罪名有三:1.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177條第1項間隔氣體罪:「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3.第188條妨害公用事業罪:「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檢方指出,上述三罪均以「故意」為構成要件,而依證據顯示,中油及巨路公司人員尚無「故意」存在,亦非刑法上定義之刑法上定義之公務員,故難以刑法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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