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搜索票沒法官簽名 王炳忠告檢調違法搜索
律師陳麗玲:「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意思是說蓋上法院的官印之後,還需要有法官簽名的動作,這個搜索票才是合法有效的搜索票。」
網友:事訴訟法128條第三項規定的 “法官簽名” 要親簽 還是可用蓋章代替…….這是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常考的題目啊…….叫北檢那些說可以用蓋章代替的去考這題 看看會不會有分數….考完試法律就忘光光了??? 呵呵呵…..
網友:當恐龍法官問題被重視後,恐龍檢察官問題也該處理了吧!
網友:主辦,協辦,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你怎麼跟我鬥
網友:一個都別放過,告就對了。
新黨副主席李勝峰:「律師會率同幾位當事人,直接到地檢署控告執法單位。」
新黨硬起來摃上北檢!把19號清晨王炳忠在住處遭搜索直播的畫面截取精華,指控檢調違法搜索!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怒批:「他(調查官)指著這個地方,這個手就是那位男性調查員的手,就是我現在講B男的手,他就在現在指的地方劃圈圈,他一邊劃著圈圈一邊指法官在這裡,但是我看不到,我根本沒有看到任何名字。」
王炳忠質疑,當天調查官拿著搜索票想進他家,但搜索票上該有法官簽名的那欄根本是空白,他詢問調查官法官的名字,調查官也答不出來。不過北院出示搜索票,上面有法官的印章,雖然沒有簽名,但北院表示,依法律規定,「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
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周士榆21日表示,「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後,由調查官持搜索票對各地三人進行搜索。」
新黨律師 陳麗玲:「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意思是說蓋上法院的官印之後,還需要有法官簽名的動作,這個搜索票才是合法有效的搜索票。」
新黨指控執法過當,但當天王炳忠將搜索過程直播的行為,北檢也認為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 周士榆表示,「王某某抗拒搜索並開起直播,應認有供串其他證人及妨礙偵查秘密之虞,基於搜索之急迫性,遂依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委請鎖匠以強制力開啟門鎖。」
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志揚:「證人的權力,這個在司法界裡面大家都知道很重要的漏洞。」
國民黨立法委員林為洲:「法律案要修正才能完全能夠讓證人在被訊問的時候,被提醒他的權力,然後保護他的人權。」
新黨及北檢互相指控,就連第國民黨也加入戰局,新黨青年軍遭搜索案,表面上是王炳忠等人要討一口氣,底下則是泛藍陣營對抗民進黨。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89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