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身分證、車牌 台灣民政府為所欲為 內政部:無法可管
無法可依,還是有法不依?
不當黨產條例、轉型正義條例、勞基法⋯民進黨還不是想立就立、想修就修嗎?
國民黨必須清算、軍公教必須鬥臭、勞工的票重要、資方的錢更重要;
至於台灣民政府,那是自己人,即使有法可依,也可以網開一面!
下次找個智商高一點的藉口,好嗎?
台灣民政府自製身分證和車牌提供給民眾上路引發爭議,內政部長葉俊榮\昨日在立法院表示,台灣民政府沒有依照《人民團體法》申請,其身分證不具法律效力,車牌上路也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警政署呼籲民眾如認為遭詐欺,可檢具事證報案,維護個人權益。
涉詐欺?警籲民眾報案
北檢指出,目前沒有受理個案,無法認定是否構成詐欺;法務部也說,無法就個案表達意見。
立委黃昭順昨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指出,台灣民政府製作身分證、汽車牌照和護照,難道無法可管?葉俊榮說,台灣民政府沒有依人民團體法備案,台灣民政府所發的身分證,「沒有任何效力」。
身分證「比較像識別證」
他表示,人民團體法需要好好修改,但修改方向是回應人民團體現在活絡的事實,不希望他們遁入地下,要有周延的思考方向。葉重申,民眾組織團體是結社自由,但不能違法,必須在法律下行使權利。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婉宜說,台灣民政府身分證的樣式、規格與國民身分證不同,「比較像是會員識別證」,非直接變造,目前無法依戶籍法裁罰。
對於車牌上路,警政署交通組表示,汽車所懸掛號牌如非屬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並於道路上行駛,已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或第13條,可處罰2400至1萬800元不等,從去年迄今就已取締懸掛台灣民政府車牌150件。
掛自製車牌 只罰3600
警政署指出,若該車使用台灣民政府自製車牌,即構成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可處3600元至1萬800元罰鍰,並禁止行駛,若該車已領有合法牌照,可吊銷牌照,若為報廢車輛,還可當場扣車。
另在原有車牌上加上台灣民政府等字樣,則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3條,「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汙損牌照」可處2400-4800元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警政署強調,已訂定「強化取締牌照違規工作執行計畫」,要求警察機關須依轄區交通狀況,加強實施牌照違規攔檢、稽查取締勤務,民眾勿上當受騙。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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