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吼文章

管中閔「連過四關」 台大校長當選毫無懸念

讀者投書:呂謦煒 (前國民黨青年團總團長)

大概很多人已經吃不下一大段文字了,我只好先說結論。

管中閔「連過四關」,當選台大校長毫無爭議,也不需要動用「臨時校務會議」解決問題。 當然,我作為前任的國民黨青年團總團長,可能有既定的政治意識形態,我要先主動揭露。不過,我作為臺大碩士學生一枚,還是特別從一堆論點中,整理這「四大關」之懶人包,這些無關乎政治立場、也無關乎意識形態,是紮紮實實的法律與事實。從這些事實當中,我們來看看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有沒有爭議?有沒有道理?

一、 管中閔在擔任遴選委員前,並未主動揭露他是獨董,是否有利益迴避問題?

1. 從教育部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到《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皆無載明擔任獨董必須揭露。

2. 管中閔當獨董,是經過台大同意的。台大已核可管中閔擔任獨董在案。

3. 擔任上市公司獨董,資訊皆完全公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各上市公司發布之「重訊」),既然已是公開訊息,又何來「未揭露」?

4. 「獨董」即使在實際實踐上,可能有政治酬庸、門神的問題,但並不代表我們要「未審先判」、甚至惡意地指控獨董與公司之間有利益往來。

實際上,「獨董」制度的本意,就是要讓公司「無關聯」的外部人,代表小股東權益,獨立行使職權。從這一角度上看,擔任遴選委員的蔡明興,雖是台哥大副董,但作為台哥大獨董的管中閔既然在公司內也是獨立行使職權,就更沒有利益交換乃至於迴避問題。真要說起來,中研院院長廖建智擔任遴選委員,候選人還有中研院副院長,更啟人疑竇吧。 ——【結論】管中閔過關

二、管中閔的論文抄襲,還有資格當台大校長?

1. 民進黨張廖萬堅委員,質疑中研院院士管中閔在研討會中的論文抄襲暨南大學碩士生論文,兩者論文間部分文字雷同。然而,該暨南大學碩士生論文引註中,載明其資料引用自管中閔尚未發表的論文手稿。因此,退萬步言之,就算有抄襲,也是暨南大學碩士生抄管中閔文章,而非相反。

2. 中研院也澄清,該研討會實際上是讓各學者相互切磋未發表論文,以讓各自研究更完善的場合,其稿件並非嚴謹之學術論文。

3.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經發函詢問中研院後,認為此案根本沒有達到「學術倫理」成案的標準,因此認定不成案。

4. 實際上,校長遴選程式中,台大也已向科技部及教育部查證各校長候選人有無抄襲。管中閔既已擔任候選人甚至獲選,便可知科技部與教育部也不認為管中閔曾有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 —— 【結論】管中閔過關。

三、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公信力已受損,是否有權對管中閔出任校長有無疑義做出詮釋?

1. 據《大學法》第9條,公立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經公開徵求程式遴選出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其中已包含由校務會議推選的學校代表(佔五分之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佔五分之二)與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其餘五分之一)。台大遴委會正是專責台大校長遴選的機關。

2. 依同法規定,遴委會依獨立自主的精神,執行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台大正是依此法律召開遴委會,並最終由遴委會選出管中閔校長,並依獨立自主的精神,針對各項疑點做出釐清與詮釋。

3. 另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21點,「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疑義時,由遴選委員會議決補充或解釋之。」針對蔡明興是否需要迴避、獨董身分是否需揭露等該要點未明確記載的事項,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主管台大校長遴選,自有權對其產生之爭議進行處理與詮釋。

4.不是提出跟你不同的結論,就是沒有公信力。 —— 【結論】管中閔過關。

四、政治力介入過深,校長遴選程式有爭議,應維護「大學自主」、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由校務會議代表解決爭端?

1. 與其說大學自主,其實大家都用錯了,正確的提法應該說「大學自治」。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380號解釋理由書,「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個人享有學術自由」、「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因此,無論是教育部、立法院民進黨或時代力量黨團,都不應對臺大的校長聘任指手畫腳。

2. 根據《大學法》及教育部自頒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各大學應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並非校務會議職權。

3. 台大有校務會議代表與教授提出連署呼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引用法條是《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21點第2項,「本要點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時,得由臨時校務會議補正之」。然而,「窒礙難行」與「補正」的主詞是「本要點」。不是已經依照「本要點」選舉出校長了嗎?「本要點」又何來窒礙難行?

4. 何況,當初「本要點」是經校務會議通過施行,且實際上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21位成員當中,除了教育部指派的3人外,其餘18人雖然程式有別,但最終仍都是由台大校務會議代表選出。台大校務會議自己通過的要點、自己選出的代表,如今翻臉不認人?

5. 就制度設計的面向看,當初教育部之所以統一決定由「校長遴選委員會」而非「校務會議」決定校長人選,必有其因。台大所做的有關遴選校長的任何作為,都必須符合上位法即《大學法》,而在該法中並無校務會議可以決定校長人選的規范。

6. 退一萬步來說,即便真的召開校務會議,討論《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的爭議問題,但依照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若新生效的《要點》增加法本無明文之限制,也應於下一次遴選校長時開始適用,而非回頭指責這一次遴選校長不符合新修正規范。

7.校務會議,It’s not your business.

(PS.這讓我想到我擔任國民黨青年團長時,黨內原定入黨4個月即可參選黨代表,有常委提案是否限縮為1年。我在中常會上據理力爭,也是執信賴保護原則,要改可以,但不該是選舉規章公佈了以後發現可能對己不利才想改,更不是改了以後直接適用到這一屆,這對新入黨想參選的年輕黨員是個重傷。後來黨中央從善如流,未讓常委提案實現。) —— 【結論】管中閔過關。

看到這邊,你應該也對這次台大校長的遴選爭議有所瞭解了。管中閔連過四關,確實如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所言,「毫無疑義」。

來源:tw.news.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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