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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化可能? 台南「鋸屍」分屍案這樣判

▲凶嫌吳茂騰遭重判無期徒刑。(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108年1月發生於台南東區的駭人分屍案,台南地院合議庭今(3)日上午宣判,吳茂騰犯殺人、毀損屍體等罪,判處吳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生﹔吳嫌與死者張女是相差12歲的姊弟戀情侶,兩人因爭吵而引發殺機,吳嫌徒手將張女勒死,以鋸子肢解張女,再將屍塊棄置路旁草叢。

判決書指出,108年1月8日,吳嫌與張女發生口角、扭打,吳嫌壓制張女,自後方用力環繞、勒住張女頸部長達15分鐘,導致張女舌骨骨折引發窒息死亡。吳嫌為免犯行曝光,於次日購買大型黑色塑膠袋、清潔劑及ㄇ型鋸等物,在浴室內以ㄇ型鋸肢解張女遺體為7部分,裝入2只黑色大垃圾袋後,於該日深夜將2袋屍塊棄置巴克禮公園附近草叢。

吳嫌對犯罪事實,大多坦承不諱,僅爭執其勒絞時間約3至5分鐘,應屬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被害人舌骨斷裂可能係分解屍體時,不慎按壓到。然依法醫師證述,從後絞勒並造成舌骨骨折,需施以相當之力道且壓制15分鐘以上,另分解屍體沒有按壓舌骨必要,吳嫌所辯不可採取。

再由吳嫌絞勒張女長達15分鐘,又持電線纏繞張女頸部2圈,確認被害人死亡,顯見被告非僅消極容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吳嫌所犯係殺人罪及毀損、遺棄屍體罪,合議庭認為吳嫌受有良好教育,有正當職業,衣食無缺,在無重大刺激情況下,僅因被害人不願順從其要求,執意與他人外出遊玩,即起殺意。

吳嫌將被害人絞勒長達15分鐘以上,甚至將被害人肢解,棄置野外,以致部分遺體遭野狗啃食而逸失,可認被告性格偏差,自私自利,且行兇手段殘忍,對社會治安及家屬造成至為嚴重之傷害,然因吳嫌並無前科,經警查獲後即已坦認犯行,非無教化可能,無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就殺人部分,量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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