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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台無權赴港押解陳同佳 陸委會回應了

被告陳同佳就四項洗黑錢罪被港判囚兩年五個月。圖片來源


港府凌晨發稿,拒絕政府去函要求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並指台方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對此表示,若陳嫌逃亡、串證等,港府須負全責。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23日將刑滿出獄,對於他擬來台投案,陸委會22日下午宣布擬派員赴港押解陳嫌,但發函給港方逾7小時未獲回應。

香港特區政府於23日凌晨0時25分發布新聞稿,表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台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本案只屬藉口,與陳男「自願自首」無關。

新聞稿表示,台灣方面在港沒有執法權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這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

新聞稿稱,陳同佳可以自己選擇人員陪同赴台,台方可在他抵台後拘捕,完全在司法協助以外處理。港方提供協助,是基於陳同佳的要求,也必須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

新聞稿稱,台方若願意處理陳同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他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

新聞稿更聲稱,陳同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邱垂正凌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則表示,若陳嫌從此逍遙法外,恐將有逃亡、串證、湮滅證據之虞;港府若不提供相關卷證資料,也將使案件無法順利偵辦,司法正義無法伸張。若導致這些後果,港府必須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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