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派燒國旗逆轉判有罪 高院:踐踏國旗即羞辱國家
李嘉宇(紅衣)犯共同損壞國旗罪,原本一審無罪,但高等法院認定他侮辱中華民國,改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林伯東攝影
自由台灣黨前秘書長李嘉宇因在2018年2月27日號召民眾「燒國旗」,有民眾因而用蠟燭引燃國旗焚燒。對此,台北地檢署依教唆侮辱國旗罪嫌,起訴李嘉宇。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李燒國旗屬「表意自由」,判他無罪。台北地檢署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踐踏國旗即羞辱國家,今 (7) 天改判李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三審。
「自由台灣黨」、「台灣國」等獨派團體,2018年2月27日晚間在立法院旁、濟南路帳篷區舉辦228追思晚會,主持人李嘉宇在活動尾聲對與會者宣稱要燒國旗,稱這是代表台灣人民「最重要要做的一件事」,不明民眾隨即拿出中華民國國旗用蠟燭引燃焚燒。
對此,台北地檢署依教唆侮辱國旗罪嫌,起訴李嘉宇,台北法院去年9月19日判決出爐,認為李是在表達政治意見,揚言燒國旗的言論屬「象徵性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判處無罪,可上訴。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繼續上訴高等法院。
案件到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出現了逆轉的結果。高等法院認定,踐踏國旗及羞辱國家,改判李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三審。高院指出,宣揚台灣建國理念雖未違法,但不是非得燒國旗,李嘉宇不顧警察警告、強力阻擋警察救旗,這不是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高院認為,在人民心目中,國旗即國家,國旗榮辱即國家榮辱,踐踏褻瀆國旗就是羞辱國家。
除了燒國旗事件,李嘉宇曾闖入慈湖陵寢,朝蔣中正靈柩、遺像潑紅漆,也曾到中正紀念堂朝蔣的銅像潑紅漆,致使大堂地板、浮雕、銅像腳部被染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