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明文規定」沒洗錢 「碧仲就輕」老早已斷言
立委陳明文去年在高鐵「遺失」300萬元,政壇沸沸揚揚,結果檢察官調查半年後,雖認為陳明文資產遠超過300萬元,向人借錢的確不合理,甘冒遭竊風險提現金搭高鐵也有違常情,但因查無不法,才作出不起訴處分;其實這個結果早在事發之初就可以預知,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斷言沒事,檢察官查半年也只是走完司法程序而已。
陳明文在高鐵放300萬元「失而復得」,遺失後並不著急,找回後也無喜悅之色,與他交情甚篤的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非正式受訪的場合中說陳明文是分次提領,不會有洗錢的問題 ,很多人也用這種方式規避洗錢防制法;為此,蔡碧仲一度被藍委大罵爛官,蔡則揚言提告,但一陣針鋒相對後,檢方還得收拾善後,結果查了半年還是做出自己也認為「不合理、有違常情」的不起訴處分,讓陳明文鬆了一口氣,但卻讓民眾對司法的信任皺起更深的眉頭。
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陳明文稱300萬元是向他的胞姊借貸,但捨棄一般轉帳丶匯款,甘冒攜大筆現金不便及風險,不符常理,有刻意規避金融金構,對於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義務丶製造金融斷點,因此檢方積極調查金錢流向。
但檢方查了半年,竟全盤採認陳家對金流的說法,陳明文說家中經濟都是妻子處理,事後才知道錢是向大姊借來支付服務處裝潢費,是從外甥名下帳戶提領;陳妻稱,她從去年4月底開始向大姊借錢,每次金額都不一樣,從4月30日到9月3日總提領12筆,合計350萬7000餘元。
檢方調查,這12次的提領或單日提領合計金額都未達50萬元,難認構成「規避」大額通貨交易申報,檢方也沒有證據證明這300萬元為不法所得,也無法推翻陳向胞姊借貸說詞,無法以洗錢罪論處;至於贈予沒有辦理申報,則因事發時尚未到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日期,也無法認定陳明文有隱匿財產之嫌。
說實在,如果要全盤採信陳家對300萬元金流的說法,其實檢方不必花半年時間才結案,檢方不起訴起分書不脫蔡碧仲半年前所言「分次提領、沒有洗錢的問題」的主軸,檢方唯一多做的事情,是陳明文贈兒300萬元也沒有隱匿財產,這大概是檢方這次「窮盡偵查之能事」的唯一努力吧!
但單筆或單日提領合計未達50萬元真的就沒有洗錢的問題嗎?先不說陳家擁有可觀身家,陳家化整為零分12次提領外甥帳戶內350萬餘元,如果不是規避洗錢防制法的通報門檻,為何要如此大費周章?是不是以後大家不想通報就可以比照?只要分次提領,次數不超過12次、金額不超過350萬元就沒事?
其實洗錢防制法有規定,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多次提款,金額雖低於洗錢通報門檻,但若累計達一定金額,金融機構仍有義務通報,此屬「特殊洗錢罪」,民眾就是告發陳明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目前實務上還沒有人因觸犯此條文而被判刑,但分幾次、提多少才算規避申報,檢方並無交代,如此結案,形同告訴百姓,既然有「明文規定」,以後大家就看著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