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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馬英九收2億非法獻金 名嘴陳敏鳳更審判賠60萬、登報道歉

圖截自網路

案件源於陳敏鳳於民國104年間,在美麗島電子報撰文,指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等12名電子業大亨在96年餐會,集資捐政治獻金新台幣2億元給馬英九,並指宣明智認捐8000萬元。

馬英九不滿遭指收受非法政治獻金,對陳敏鳳提告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都判馬英九敗訴,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新聞資料指出,陳敏鳳辯稱文中所提事件已由時任立委段宜康等人在電視節目傳述,為公眾所周知,她寫文章前曾向前立委劉文雄查證,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更一審認為,劉文雄、段宜康於新聞台節目的談話內容,均未提到餐會參與人數、認捐金額、分配等細節,陳敏鳳也未提出其他查證來源,即以馬英九有收受非法政治獻金等不法事實,影射馬英九有圖利電子業者之心。

更一審指出,陳敏鳳文章導致馬英九品德、操守、廉潔受到公眾質疑,確實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過失侵害馬英九名譽權,判陳敏鳳賠償60萬元,並於聯合報刊登道歉聲明,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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