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之亂】秀戶口名簿照片就能買口罩? 藥局違法發放全都錄
口罩實名制上路後,出現不少亂象。本刊(鏡週刋)接獲投訴,指有人前往基隆市中山區一家藥局購買口罩,竟然用手機出示他人的「戶口名簿」照片,意圖領取兒童口罩,而該藥局竟然放任讓其盜領;直到當事人前往購買時,才發現自己家人配額早已被領走,憤而向警方報案。
住在基隆的M小姐向本刊表示,3月底時前往住家附近藥局要購買兒童口罩,藥師檢視健保卡,卻發現口罩早已被領走5個,已「不符合」購買資格,必須等到4月初才可再領取。
尚未取走任何口罩的M小姐覺得相當錯愕,認為口罩遭盜領,仔細端詳購買紀錄,發現對方在3月26日就在基隆市中山區的一家藥局購買,不過她與家人均未曾前往該藥局購買任何商品,於是向轄區基隆市第一警分局延平派出所報案。
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有一名穿著紅衣的女子,前往該藥局買口罩,卻僅出示手機內的戶口名簿照片給藥師「觀看」,藥師居然就放行,將口罩交給對方,雙方違法的行為被鏡頭全部錄下。
警方傳喚雙方作筆錄,到案的女子供稱,她是M小姐的前親家,因故翻拍M小姐家裡的戶口名簿,持手機來熟識的藥局領取口罩;藥師則表示,與該名女子熟識,沒想太多就將口罩拿給對方,確實有疏失。
M小姐指出,政府規定口罩就該以實名制登記購買,對方違法盜領,藥局竟然配合,實在不可思議;衛福部應該要求各藥局落實程序把關,不要讓如此荒謬的事情再發生。
律師沈晉瑋表示,戶口名簿裡面的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甚至更名、搬遷紀錄等記事欄資料,都是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19條有關蒐集個資、第20條有關利用個資的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能須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沈律師指出,如果利用他人資料、冒用他人身分領取口罩,還同時涉及《刑法》339條第1、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的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