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殺鐵路警案獲判無罪 警察父親:太離譜 呂秋遠搬「刑法第19條」為判決解釋
圖截自und新聞片段
鐵路警察局故巡官李承翰2019年處理自強號列車補票糾紛,遭鄭姓男子持刀猛刺,送醫後傷重身亡;嘉義地方法院今(30日)宣判,因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判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消息一出引爆全民怒火,網友質疑,「難道人命只值50萬,有精神病就能當免死金牌?法界失能。」律師呂秋遠也表示,刑法19條不是擺好看的,如果政府再不想著如何在判決中思考減少悲劇,那就是讓民眾繼續討厭司法而已,而悲劇仍會一再發生。
法官認為,案發當天鄭男處於思覺失調的發病狀態,有嚴重的妄想、語無倫次,精神狀況非常不好,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已達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因此判決無罪,但要繳交50萬元,強制治療5年,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消息一出,許多人質疑,「殺人為什麼無罪,所以大家都可以偽裝自己有精神病,就殺人嗎?」
對此律師呂秋遠表示,其實整個判決的結果取決於精神鑑定,不是法官愛怎麼判都可以,自由心證沒這麼了不起。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所以如果有兇嫌在行兇時,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那麼就有可能依法認定沒有責任能力,而不處罰;畢竟處罰一個人,要以他明知道不能這樣做,卻仍然這麼做為基礎,他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怎麼處罰這個人?
呂秋遠說,這份判決的基礎就是,鑑定被告精神狀況的機構,認定嫌犯在行凶時,並沒有辨識自己在做什麼的能力(並不是平常有精神病就不用罰,而是行為時無法辨識自己在做什麼而不罰),所以才會依照刑法第19條認定不罰,並非法官想怎麼判都可以。
李承翰父親李增文每次開庭都到場,今天聽到審判長卓春慧宣判,他不發一語,原本有意聽完宣判要表示意見,最後還是不發一語,並想走側門離開,因防疫無法出入,改走地下室,搭車前才說出一句「差1萬8千里丶太離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