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搶錢?區間測速尚無國家標準也未驗證 議員:應退還罰款
圖截自CTWANT新聞片段
台北市雖已暫停區間測速執法,但台北市議員李柏毅卻質疑,區間測速設施既然不在中央法規規範內,屬非法儀器。警方藉此執法所開立的罰單,就無法取信於民眾,所以主張繼續停用區間測速,也要撤銷所有三萬三千九百六十八件罰單,將罰款全退還給民眾。
李柏毅強調,依度量衡法第五條規定,為確保交易公平、維護大眾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就需在供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器。而應經檢定的法定度量衡器中所明定的速度計,只包括公務檢測用雷達測速儀、雷射測速儀(光達式)與感應式線圈測速儀等三種。
李柏毅說,目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還未建立區間測速儀器的國家標準檢定及驗證方式,而相關各部會也都在研議避免爭議的方法,只由各縣市與廠商或所謂的第三公證方,訂定儀器的標準SOP,實在很難建立公信力。因此,目前的區間測速設備拿來執法,根本不能取信民眾。之前,台北市在辛亥、自強隧道等路段,都設置了區間測速器,至今年四月止,因區間測速器所開立的超速罰單有三萬三千九百六十八件,概略估算罰款總額逾四千萬元。雖然遏止違規的立意良善,但未經度量衡檢測,不在規範之內的測速器就是違法。
台北市交通局則強調,已要求承包商提供系統準確度、可靠度及具公信力的驗證證明,自強隧道及辛亥隧道的區間平均速率執法設備,也分別於去年五月二十七日、十一月十二日及今年五月二十七日,經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檢測合格。相關區間測速設備,所計算的時間,也透過國家時間與頻率標準實驗室國家標準時間校時。
交通局也表示,今年六月也已發文建請中央修訂度量衡檢定檢查辦法,將區間測速器增列在速度器項目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則表示,已決議將區間測速設備納入檢定項目,目前已取經國外,包括英國、德國與荷蘭等地區的執法經驗與法規,進行「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草案」的研擬、檢定事宜。
至於執法法源依據,警政署則強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之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行為違規,若設備採證資料與事實一致,並經過檢驗即具有證據能力,舉發違規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