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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電玩收賄弊案 分局長認罪判6年 副組長不認重判16年

 

前高雄市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在2010年到2013年間,收受電玩業者21次賄款共1144萬元,經移送法院審理,遭最高法院判刑6年4月定讞,已入獄服刑,但他也供出二線三星副組長林振宏與他均分賄款,儘管林稱李為脫罪才嫁禍,高雄高分院仍依貪污罪判林振宏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所得527萬宣告沒入,全案還可再上訴。

法院一審認定,在2011、2012年擔任市警局行政科專勤組組長的李世昌,於負責取締賭博性電玩及色情行業期間,透過下屬離職警員葉嘉雄、彭達明擔任白手套,收受30多家電玩業者為躲避查緝的賄款,共分21次收受行賄共1144萬元,並與擔任副組長的林振宏均分一半賄款527萬元。

法官認為,李世昌在偵查中轉為汙點證人,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規定,又因自白犯罪、繳交犯罪所得,並供出共犯林振宏,輕判6年4月定讞;至於林振宏,是查訪賭博電玩店家勤務主要執行者,光靠李世昌在組內無法一手遮天,應有分得半數賄款,而犯後又否認犯行,將他重判16年、褫奪公權6年;此外,前員警葉嘉雄、彭達明,則分別審判1年半定讞、緩起訴確定。

不過,林振宏否認收賄,稱李世昌是將賄款交給外遇對象,自己根本都沒有拿到一毛錢,有通聯紀錄證明,並指控李世昌是為了換取減刑才故意誣陷他,且自己過去曾拒絕他「配合特定店家不取締」,李才會懷恨在心;他認為法院僅憑李一人說詞,沒有直接證據就判他刑,他絕對還會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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