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判刑8年定讞 高檢署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高檢署認為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有誤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裁定無誤,駁回高檢署、郭瑤琪抗告,本件再審遭駁確定。
郭瑤琪被控於民國95年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競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
法院審理期間,郭瑤琪一度獲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高院更二審判決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曾以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屬不同見解,有統一解釋必要,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107年予以駁回。
台灣高等檢察署去年聲請再審,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2萬美元為賄賂、郭瑤琪收受2萬美元、認定李清波與郭瑤琪有行賄合意,2萬美元與郭瑤琪職務行為間有對價關係等認定事實均有錯誤。
但高院認為,高檢署所提證據資料或已經原確定判決審酌捨棄不採,不具備新規性要件;或是就郭瑤琪於本案審理、上訴第三審法院時所持辯詞一再重複爭執,尚不足以對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產生合理懷疑,欠缺再審證據須具備可合理懷疑得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顯著性,不符再審要件,去年底裁定駁回。
高檢署、郭瑤琪不服聲請再審遭駁,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檢方主張郭瑤琪沒有收受2萬美元,當年檢方及法院沒有讓郭瑤琪接受測謊;郭瑤琪則認為,高院沒有通知她到場陳述意見,違反再審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測謊部分是能否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並非再審理由,檢方與郭瑤琪的其他主張也不符再審要件,日前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