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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陳之漢被控盜用他人商標 法院判他應賠120萬元

「館長」陳之漢被控盜用他人商標,法院判他應賠120萬元。


「館長」陳之漢被控盜用格鬥家王怡天已註冊的商標,在網路上販售印有「Infinite Power」字樣的衣服,遭王怡天提告求償三百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館長」違約,昨天判他應賠王一二○萬元,可上訴。

降龍總武運動訓練館主王怡天主張,他多次獲得國際泰拳冠軍,返台後開武術道館,二○一五年七月廿一日註冊商標「Infinite Power Dragon Fight Art」。陳之漢創立「惡名昭彰公司」後,以公司名義申請「Infinite Power」商標,因兩個商標有爭議,兩人去年八月簽訂協議書,約定館長不能用「Infinite Power」做商品。

王怡天指出,詎料館長罔顧約定,在「惡名昭彰」官網販售印有「Infinite Power」、名為「無限之力T-shirt」商品,違反協議,要求館長依協議書內容,給付三百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館長則抗辯,去年二月使用「Infinite Power」商標時,不知道王怡天有註冊商標,且他比王有知名度,沒有意圖攀附王的意思。衣服正面是以英文翻譯「無限之力」為設計,樣式也和王不同,應不違反協議書規定;館長律師說,不能因為字體雷同就提告,否則豈不是「文字獄?」

法官認為,雙方為釐清商標使用範圍,避免日後爭訟才簽署協議書,依照約定內容,館長除應停止使用商標標識外,也包含「Infinite Power」字樣,且衣服上的文字也屬於「不得使用」範圍,但館長仍在網路銷售相關商品,確實違約。

判決指出,「惡名昭彰」資本總額為兩百萬元,審酌商品價格、造成王怡天的損害等,認為懲罰性違約金三百萬元過高,酌減判館長應賠償一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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