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三民自比照辦理?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即將關台 法院裁定理由出爐!
NCC 委員7委員姓名:陳耀祥、翁柏宗、鄧惟中、孫雅麗、林麗雲、王維菁、蕭祈宏/圖截自網路
中天新聞台針對NCC不予換照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月7日裁定駁回。中天電視公司不服提起抗告,主張事涉新聞自由且攸關營運及工作權,最高行政法院今日評議後,認為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要件不符,裁定駁回確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中天不服聲請假處分,請求得暫時准許換照、不得許可或同意其他業者申請變更使用52台頻道。
裁定指出,NCC對換照申請是否准許為裁量處分,並非原則應予許可。原處分是否違法,是屬本案實體爭議,仍待受理本案法院審酌兩造主張並依調查相關證據綜合判斷,依現有事證尚無法在緊急程序中,僅憑中天所述情形就足以認定原處分合法性有疑義。
中天固然指摘NCC程序上瑕疵,但就NCC裁量決定其換照申請,如何因「裁量縮減至零」而使得其僅有一種決定(即只能作成准予換照的決定)為正確,未予釋明,難認其聲請有理由。
合議庭認為,原許可處分屬於附期限的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原許可處分失效所生損害,並非原處分否准換照所致。如為中天所能預料者,其原能採取防範措施,即無急迫可言。
如其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致損害發生,該損害發生為其過咎所致,而因自己過咎行為發生損害,如得要求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無異鼓勵過咎行為,也與公平正義原則有違。
原處分是附期限的行政處分,在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中天不得再拿原許可處分使用52台頻道,這個不利益影響是因失效會發生的效果。所謂損害或危險,是中天自身直接的,而非新聞台全體近5百名員工、中天負責人或大股東。
合議庭強調,本件不是「撤照」、「廢照」是「不予換照」,既然在中天未獲准換照前,在原執照失效後本無權繼續使用該頻道,怎能說其「新聞自由」受影響?原處分也僅是維持原執照失效後的現狀,並沒限制以其他方式呈現新聞報導。
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換照應審查其營運計畫,許可處分也包括內容並依計畫加以經營,並定期受監理以確保落實,如貿然准許定暫時狀態,於原許可處分失效後,無照繼續使用頻道,NCC無從監督,反有違公益。
合議庭認為頻位部分也屬行政處分,但中天據以預防性請求,未能釋明有何欲防止的重大損害,或有何欲避免的急迫危險,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且依現有事證,也未能釋明有何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出頻道規劃變更申請,而有剝奪或限制其已有如何權利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