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雙煞為八大行業圍事約談判 一看到對方轎車猛開槍
高、林兩男子經友人勸說後出面投案,辯稱誤擊,只是要嚇唬對方,台南地院分處7年、6年8月徒刑,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高姓男子與陳姓男子等人因台南市新市區八大行業圍事有糾紛,今年2月2日晚間雙方約在新市國中附近談判,陳則委託高雄市蕭姓男子出面,兩派人馬在市區超商前相會,高和林姓友人先發制人分持2槍及子彈,朝蕭等4人乘坐轎車共開8槍,所幸子彈未射中車內4人要害,高、林經友人勸說後出面投案,辯稱誤擊,只是要嚇唬對方,台南地院分處7年、6年8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高、林分別受2已故友人之託,保管2把具有殺傷力槍枝及子彈。高與陳等人因八大行業圍事有糾紛,陳委託蕭等人出面處理,林開車搭載高赴約,另方蕭則搭載友人轎車共4人前往。
當晚9時34分,兩車在市區超商前相會,高、林先發制人分持2槍,先後朝對方右側車身各開4槍,造成該車右側副駕駛座、後座車窗及車身鈑金穿孔毀損,所幸子彈未射中車內4人要害,致蕭受有牙齒閉鎖性骨折及唇撕裂傷約1.5公分。高、林兩人經友人勸說後,陸續向警方投案,自首其寄藏槍枝、子彈。
高及辯護人表示,依據槍擊位置來看,都是對方車輛後座部分,蕭受傷應屬誤擊,並非直接射中告訴人,且雙方均是針對圍事產生糾紛,並無殺人犯意。林及辯護人指出,林與對方不認識,當天是臨時受高所託前往,且林開槍是因為對方有掏槍動作,所以朝對方車身後方開槍,是要嚇唬對方,並無殺人犯意。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高、林2人及辯護人雖辯稱本案是誤擊,且僅是嚇唬對方,惟2人所擊發子彈,均集中在車上乘客所在範圍,並非推諉誤擊即可帶過。若僅是嚇唬、恫嚇之意,大可對空鳴槍,或朝乘客以外位置射擊,為何2人在兩車靜止狀態下,仍近距離接連朝轎車右側前、後座乘客所在範圍各自擊發4顆子彈,在在顯示2人並非誤擊、或出於嚇唬目的。
合議庭審酌,高與他人間的圍事糾紛前往談判,2人竟在極短距離內朝他人所在的靜止車輛開槍射擊,並造成蕭受傷,也對國家社會安全、秩序造成重大危害。認高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處2年10月,併科罰金5萬元,又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5年6月,應執行7年。林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處3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又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5年6月,應執行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