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反服貿」攻佔行政院可以被撤銷有罪 反萊豬也可以衝進總統府嗎?
作者為立法委員 – 鄭正鈐
最高法院以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為由,撤銷太陽花學運有罪判決。太陽花學運以「反服貿」攻佔行政院,可以被撤銷有罪,那民眾「反萊豬」是否也可以行使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衝進總統府免責?
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院,魏揚等7人遭起訴煽惑他人犯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魏揚等人鼓動他人侵入政院對抗員警,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判決有罪。但最高法院卻以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諷刺的是,美國川粉闖入國會發生暴力衝突,被美國各界都認為是「暴民」,但在台灣的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院,公務機關被踐踏、警察執法被毆傷,卻是被最高法院認可的「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
而此案主要被告魏揚是促轉會主委楊翠的兒子,亦曾為蔡英文「小英基金會」的實習生。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陳世淙,不但捲入司法醜聞,被點名長期接受富商翁茂鍾贈送禮品,此次亦強勢主導合議庭的法律見解,直接超越大法官,創設出「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抽象概念。也令人質疑,難道是為了迎合特定顏色?
「抵抗權」在德國是位於憲法層次,只有對《德國基本法》所揭示的民主、社會福利等憲法基本原則之破毀行為出現時,才得為抵抗權的行使。而且即便有抵抗情狀出現,若仍有合法的途徑為反制,仍不得實行抵抗權。
「公民不服從」則是對已經別無其他方式表達反對的法律或政策,公開做出某些違反甚至採取強烈行動阻止,並且願意接受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雖然是以違反法律的行為以表達抗議,但卻是以「非暴力」、「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為前提,仍尊重既定法律體系。
然而太陽花學運以暴力方式攻擊警察、霸占國會並攻占行政院,與上述要件並不相符。如果這些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那是否所有的非法抗爭引發的暴力行為,都可自稱「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而免責?
法官只能依法審判,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都是憲法或法律所未明文規定的概念,其要件與行使時機必須嚴謹定義,且應由大法官釋憲予以確認。若按照最高法院此次以簡化的抽象描述即予認定,爾後各項抗爭是否亦可比照「反服貿」模式衝進官署,法治豈不大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