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又一次屈膝在政治權力下
去年七月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因國民黨立委杯葛,民進黨提出臨時提案停止審查,未作詢答,即直接行使同意權。對此,民眾黨、國民黨和時代力量等在野黨均認為此一程序有違憲之虞,聯合聲請釋憲。最近,大法官會議以多數決議「不受理」;此一政治決定,令人難以苟同。
民眾黨等在野立委聲請釋憲的理由,是立法院對監察院人事進行審查、詢答,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三十條明定的程序;既然審查過程未經法定程序,僅藉由議事程序改變議程,顯然牴觸憲法,逾越國會自主權限。在野黨就此提出釋憲聲請,於法有據。
而大法官不受理釋憲聲請的理由,是這項爭議屬於「議事規範」,非屬法律或行政命令,只是國會內部事項。大法官會議認為,此案並無「明顯牴觸憲法的重大瑕疵」,所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決議不受理。大法官會議還搬出「釋字三四二號解釋」,稱這項裁決是對國會自主、權力分立的尊重。但三四二號解釋文並非認定「大法官不得解釋國會自律」,其核心仍在「是否有違憲之虞」。大法官以「沒有明顯牴觸憲法的重大瑕疵」為由,根本存有心證,未審即判。
事實上,依「釋字六三二號解釋」,即可看出大法官以「議事規範屬內規」不受理釋憲的荒謬。二○○四年陳水扁執政時,立法院為抗議提名不當,多次決議監院人事案暫緩編列議程,使監院出現三年多的空窗。在民進黨立院黨團聲請釋憲後,大法官會議在二○○七年做成解釋,認定總統如消極不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都將破壞國家憲政體制,「自為憲法所不許」,宣告立院作為違憲。試問,當時大法官釋憲的主體,難道不是根據立法院「議事規範」做成的決議?大法官曲解釋字三四二號解釋,卻不敢提關係更密切的釋字六三二號解釋,若非心虛,就是刻意魚目混珠。
大法官此次的「不受理」決定,勢將導致憲政體制運作的紊亂。首先,在野黨杯葛監院人事案,是基於對被提名人的反對的立場;大法官不做解釋,反使「因反對而杯葛」變成了對被提名人「無須經審查與詢答」的護航,不僅混淆執政與在野的分際,更將使在野黨失去抗衡執政黨的工具。
其次,除了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和審計長的人事案也需經立院審查、詢答,才算完成程序。但大法官聲稱跳過程序不牴觸憲法,等於宣告未來只要掌握國會多數,就可跳過審查和詢答直接進行投票。如此一來,將使現行審查程序形同具文,並削弱權力分立且制衡的平衡性。這樣的惡果,大法官們承擔得起嗎?
在大法官做出不受理決定後,大法官黃虹霞、詹森林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此案爭議具有重要憲法價值,大法官應受理並作成解釋。不同意見書裡痛陳,同意職權的行使攸關憲法民主原則之內涵,更與民主正常發展密切相關,「大法官應勉力承擔,不可缺席」。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多數大法官甚至連憲法法庭都不敢開,選擇以逃避責任的方式來為執政黨護航。
大法官這種表現,國人並不陌生。從駁回監察院關於年改的釋憲聲請,到對《不當黨產條例》完全悖於法理一面倒的釋字七九三號解釋,都可看見大法官屈從政治權力的影子。大法官從「憲法的守護神」,變成「掌權者的守護神」,除了可悲,亦復可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