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占政院 更一審判公訴不受理!變相縱容犯罪 政院撤告應追究
7年前群眾攻占行政院事件,李冠伶及許順治被起訴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2人辯稱公民不服從及緊急避難,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2人抗議立法院的訴求已達成,卻用暴力方式破壞鐵拒馬闖入政院,非最後不得已手段,各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
太陽花抗爭衍生攻占立法院及行政院兩件刑事官司,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8日在判決理由中,清楚點出不同點,占領政院時已超過抗議訴求,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未料因行政院的撤告,得判決公訴不受理,讓逾百人免除刑責,等於變相縱容犯罪。
依更一審判決內容,當年民眾抗議時任立委張慶忠讓服貿協議過關,他們抗議的對象是立法院並非行政院,且後來服貿協議退回立法院院會重新審議,已無法照國民黨的意思快速通過,太陽花抗爭活動的訴求已經達成,根本不需要占領行政院。
但當時逾百名抗爭者,將台北市警局架設在行政院外的鐵拒馬,及其連結的鐵鍊鎖頭,用大型綠色油壓剪剪斷,部分民眾合力將鐵拒馬搬開或推倒,大批群眾一擁而上,推擠前來阻擋的員警後,陸續進入行政院院區,過程暴力、違法。
更誇張的是,群眾闖入行政院建築物後到處破壞,2016年民進黨二度執政後,卻撤回對他們侵入及毀損的告訴。這也難怪檢察官在法庭上直言,「如果因反服貿攻占行政院可以無罪,反萊豬、反核食是不是也可以衝進總統府吃餅乾,同樣不能處罰?」
法界指出,中央政府辦公處所遭入侵,但民進黨執政後的行政院卻撤告,讓他們都免除刑事究責,也不用賠償被毀損的公物,明知違法情事卻縱容,如果民眾有樣學樣,不就是如同鼓勵犯罪,難道也不用負責嗎?
法界人士直言,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如果違失,就得負起行政責任,否則無法讓人民及社會信服,更會重創台灣的民主法制,負責糾察百官的監察院,是否也該調查追究當時決策過程,有無違失。